2004年9月2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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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学校拉出法治真空
文/毛飞 图/俞柏鸿

  因为在教室里拥抱接吻,成都某高校的一对学生情侣被学校勒令退学。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学生将校方告上了法庭。
  事实上,自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以来,学生告学校的案件已经屡见不鲜了,新鲜的只是层出不穷的诉讼事由。在笔者看来,正是这样一个又一个内容各异的诉讼案例将学校从司法监督的真空中一点点拉了出来。在此之前,学校被认定为事业单位,不是行政诉讼的主体,法院常常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为由拒绝介入,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往往只能通过教育行政部门解决。
  学校被置于司法监督真空的结果是:一方面,学校掌握着制定规则与执行规则的双重权力,可以设定与处置学生的权利义务,甚至可以单方面剥夺学生的学生资格。以成都的这所高校为例,它既有“立法权”——可以制定针对学生的处分规定;又有执法权——可以安装监视器监控学生的一举一动并勒令违纪学生退学;它甚至还有匪夷所思的“司法解释权”——可以将拥抱接吻解释为“非法性行为”。而另一方面,学生既在力量上处于劣势,又缺少一个真正中立的裁判者,在校方强大的权力面前,学生的正当权利往往危如累卵。
  有权力就必须加以约束,有权利就必须加以保障,这就是法治的基本理念,而独立的司法活动则是实现这一理念的保证。学校处于司法监督的真空之中,也就形同处于法治的真空之中;这显然与依法治国的精神不相符合。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校,在笔者的理想中,依法治校有两大基本内涵:其一,学校首先要受到法律约束;其二,学校必须依法约束管理学生。
  在这两大内涵中,前者是第一位的,后者是第二位的;而要让依法治校的精神内涵真正见之于现实,则必须求助于司法权力的全面介入。只有当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司法机关这样一个中立的、以维护法律尊严为己任的裁判者,权力才会得到真正的约束,权利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而司法机关缺席的结果往往是权力演化为专横的破坏力、权利沦落为任由权力揉捏的面团。
  幸运的是,自“田永案”后,司法机关开始将学校视为有部分行政授权的行政主体。当学校的管理行为侵害学生的合法权利时,法院终于挺身而出、充当起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裁判人。又有消息称,目前高法正在制定一项新的司法解释,将把高校招生、学历发放、教师资格、学生退学等方面的教育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中,不再只由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处理。如果最终事实果然如此,那么将把学校彻底拉出法治的真空,这无疑是依法治国的福音。